保证的效力及责任免除是怎样的?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证的效力及责任免除的相关内容。 保证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保证责任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人来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意味着,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偿还这笔款项。《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况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第一种情况是保证期间经过。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种情况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果主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的效力和责任免除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规定。作为保证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提供保证时要谨慎考虑,同时也要关注保证期间等关键要素,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