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同居但因为彩礼而分手该如何处理?
我和对象同居一段时间了,原本打算结婚,双方也在商量彩礼的事情。可在彩礼数额上一直谈不拢,现在闹到分手这一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彩礼相关的事情该怎么处理,还有我们同居期间的一些财产等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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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同居但因彩礼分手的情况下,涉及到彩礼返还和同居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彩礼返还。彩礼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通常就是双方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已经同居但未结婚的情形下,符合第一项规定,若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例如,如果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彩礼可能用于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返还的数额可能会相对减少。 其次,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就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财产;如果是共同共有,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比如,在同居期间一起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若能证明各自的出资情况,就按出资比例分割;若无法证明出资情况,则可能平均分割。另外,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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