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终结后发现债权该如何处理?

公司之前已经完成破产终结程序了,最近整理资料的时候才发现还有一笔对外债权没处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去处理这笔债权,也不清楚自己还有没有权利去追讨,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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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终结”指的是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出现其他法定事由时,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一种法律状态。而“债权”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这里就是破产企业对他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 当破产终结后发现债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如果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也就是说,如果这笔债权属于上述应当供分配的财产范围,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这里所说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如果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后才发现的债权,一般情况下,由于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可追加分配的期限,债权人通常不能再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笔债权就完全无法主张了。如果债权本身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破产企业的原股东等相关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追回的财产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破产终结后发现债权,首先要确定发现债权的时间是否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以及债权的性质和来源,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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