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监护人擅自处分,监护权纷争该如何处理?


当财产被监护人擅自处分并引发监护权纷争时,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和处理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监护权的概念。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在我国,监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财产被监护人擅自处分时,这显然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好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提供了相应的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所以,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被擅自处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这里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此外,被监护人还有权要求擅自处分财产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就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被监护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监护人返还被处分的财产,如果财产无法返还,则要求监护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在处理监护权纷争时,还需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生活情感联系、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等,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总之,当财产被监护人擅自处分引发监护权纷争时,被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整个处理过程都要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