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化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驻哈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在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中,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借款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里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明确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对于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哈尔滨日化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驻哈办事处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中,首先要确定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就需要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比如,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保证合同有效,接下来要判断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方式,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确定保证责任时,还要考虑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处理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时,要综合考虑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