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撤销权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债务纠纷时,了解到债权人撤销权这个概念。我很好奇它是怎么发展来的,它在不同时期有什么变化,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想知道它完整的历史沿革情况,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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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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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做出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起源较早。罗马法时期就有相关雏形,被称为废罢诉权。当时,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撤销权利。这是因为在罗马的商业活动中,债务关系逐渐复杂,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便产生了这样的制度。 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更加频繁,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多。法国民法典率先在立法中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它将撤销权分为破产上的撤销权和破产外的撤销权。这是因为在商业活动中,破产情况和正常经营情况下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所不同,所以进行了区分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德国法律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使得这一制度更加完善。日本则在借鉴德国等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本土化的发展,以适应本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些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债权保障体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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