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合理纠纷条约有哪些?
我在和医院处理纠纷时,医院拿出了一份条约让我签。我担心里面有些条款不合理,会损害我的权益,但又不太懂。所以想了解下,一般医院不合理的纠纷条约都有哪些,这样我能更好地判断这份条约是否可以签。
展开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不合理的条约通常指那些违背法律规定、显失公平或者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医院不合理纠纷条约情况。 首先是免除医院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例如,条约中规定“无论何种情况,医院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不合理地免除了医院应尽的责任。因为在医疗活动中,医院有义务按照医疗规范为患者提供合理、恰当的治疗,如果因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是限制患者索赔权利的条款。有些条约可能会规定患者只能在特定时间内或者以特定金额为限进行索赔。比如“患者必须在纠纷发生后 3 天内提出索赔,否则视为放弃权利”或者“医院对患者的赔偿最高不超过 1000 元”。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保障了患者在受到医疗损害时有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不应被不合理地限制。 再者是强迫患者接受不平等调解方式的条款。有些条约可能要求患者只能通过医院内部的调解机构解决纠纷,排除了患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规定,患者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途径。 最后是模糊责任界定的条款。条约中可能对医院和患者的责任划分不清晰,使患者在纠纷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只是笼统地说“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情况下属于医院责任,什么情况下属于患者责任。这种模糊的表述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也不符合法律要求明确责任的原则。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