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如何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


行政单位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是指当行政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所处理的案件已经超出了行政违法的范畴,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进行案件的初步判断。行政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其次,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行政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移送案件时,应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然后,公安机关接收与审查。公安机关对行政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单位。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单位;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单位,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最后,后续处理。如果行政单位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