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如何分类的?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的分类。 首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当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乙就有权依法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其次是质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权利质权则是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最后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在一定期限后甲仍不支付费用,乙修理厂就有权依法处置该汽车以获得修理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总之,担保物权的这三种分类在设立方式、占有情况、实现条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它们的目的都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