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宫外孕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我前不久查出宫外孕,在治疗过程中我觉得医院可能存在一些失误操作。我想了解下,根据《民法典》,如果医院有责任,我能获得怎样的赔偿呢?具体的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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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宫外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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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对宫外孕赔偿的相关规定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院或者医生在给病人看病时,由于自身的错误行为让病人身体受到了伤害,那么医院就要为此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宫外孕的诊疗过程中,医院或医生存在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了额外的损害,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具体到宫外孕的情况,如果医院在诊断、治疗宫外孕的过程中,存在误诊、延误治疗、手术操作不当等过错行为,并且这些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就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赔偿。 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例如,医院误诊宫外孕,导致患者病情延误,不得不进行手术切除一侧输卵管,这种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因手术产生的医疗费、因治疗和休养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费等。 不过,患者要获得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院或医生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等方式来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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