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对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损害问题,规定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下面给你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要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这个过错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情况。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了手术操作规范,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那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导致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治疗并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责任。 再者,关于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就先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另外,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最后,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当然,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