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单位挂靠是如何规定的?


在探讨民法典中关于单位挂靠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单位挂靠。单位挂靠是指一个单位(挂靠方)为了某种经营上的便利或资质需求,借用另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单位挂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准入的基本规则。许多行业都对经营主体的资质有着严格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交易安全以及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挂靠行为使得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进入市场,可能会给交易相对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潜在风险。 在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单位挂靠”这一特定概念进行详细规定,但相关条款可以用来规范和调整挂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挂靠形式进行经营活动,通常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会签订一份表面上看似正常的合作协议,但实际上双方的真实意图是通过挂靠来规避资质要求,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当挂靠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就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方收取的挂靠费用可能需要返还给挂靠方,同时如果因挂靠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可能会基于对被挂靠方资质和信誉的信赖而与之交易。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可能需要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挂靠关系中,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挂靠方是代表被挂靠方进行交易的,那么被挂靠方就不能以挂靠关系为由对抗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不同行业对于挂靠行为还可能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规范。例如,在建筑行业,《建筑法》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违反该规定,不仅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所以,单位挂靠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无论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都应当谨慎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