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认定拒不履行?
我涉及一个官司,对方被判决要履行一定义务,但感觉他一直在拖着不做。我想了解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是依据什么来认定对方属于拒不履行的呢?这对我后续的维权很关键,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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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拒不履行是一个严肃且有明确标准的过程。拒不履行,简单来说,就是有能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会看义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比如在金钱给付的案件中,如果义务人有稳定的收入、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就被认为具备履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通过查询,如果发现义务人有这些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认定其有履行能力。 其次,义务人要有拒绝履行的主观故意。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就不能认定为拒不履行。比如,义务人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确实无法按照判决要求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故意拒不履行。而如果义务人明明有能力,却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来拖延,像声称自己没钱,但实际上却有高额消费行为,这就体现出其拒绝履行的故意。 另外,拒绝履行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是明示的拒绝,比如明确表示不会按照判决执行;也可以是默示的拒绝,如法院多次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义务人却拒不报告,或者在法院要求其交付特定财物时,义务人隐匿、转移该财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拒不履行的认定和后果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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