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一起生活多年还有了孩子。现在涉及一些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要走法律程序,听说法院对事实婚姻效力认定有不同情况,想知道法院到底是怎么认定事实婚姻效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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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效力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是与时间相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也会承认他们的婚姻效力,将其视为合法婚姻进行处理。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之后,仅仅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是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当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在事实婚姻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则按照出资比例等情况进行分割。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时间界限。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婚姻关系中的各种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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