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理涉外离婚案件?


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会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下来是送达和期间。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送达方面,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可以直接送达;如果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 然后是审理程序。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和国内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也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最后是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