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建筑企业怎样缴纳增值税?


对于跨市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这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规定和操作流程。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在跨市经营时,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纳税地点和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规定,跨市建筑企业一般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里所说的一般计税方法,简单理解就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 要是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同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简易计税方法相对简单,就是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也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一些资料,比如《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要根据预缴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抵减,最终确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总之,跨市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纳税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