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异地预缴有什么规定?

我在外地有个项目,涉及到增值税缴纳,听说要异地预缴增值税,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比如预缴的比例是多少,要准备什么资料,在什么时间去预缴这些问题,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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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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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异地预缴是指纳税人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等业务时,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之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9%)×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 在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关于预缴时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取得预收款以及办理验工计价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在预缴时,纳税人需要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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