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租了一年不想租了该怎么办?

我之前签了一份三年的租赁合同,可现在刚租一年,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想租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想了解自己有哪些选择,要是提前不租了会不会有什么麻烦,需要承担什么后果,该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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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租了一年不想租了,是有一些办法来处理这种情况的。首先要明白,租赁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是说必须要租满三年。 第一种办法是看合同里有没有相关的解除条款。仔细查看合同,看是否约定了你有单方任意解除权。要是合同里明确写了你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合同,那就按合同约定的流程来操作就行。 要是合同没有这样的约定,那就接着看有没有法定解除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像突发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那你就有法定解除权;或者房东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像长时间不维修房屋影响正常生活,经过你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你也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既没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理由,那就只能和出租人协商解除了。不过这种情况下,由于你属于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方面,按照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你可能需要赔偿房东重新找租客期间的租金损失等合理费用。你们也可以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出租人同意,你还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概念: 意思自治: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这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就体现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租赁期限、租金、解除条件等内容。 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法律直接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些情形就是前面提到的不可抗力等情况。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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