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这种债权担保方式是怎样的?


保证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它能够增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降低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简单来说,保证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的成立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里明确了保证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即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在《民法典》第七百条中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保证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讨这笔钱。 在设立保证这种债权担保方式时,债权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保证方式,明确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重要内容,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同时,保证人也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