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公积金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没给我交公积金。我想了解下劳动法里对公积金这块是怎么规定的,公司不给交公积金合不合法,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给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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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法》本身并没有直接对公积金作出详细规定。《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侧重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权益。 而公积金相关规定主要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规范。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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