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如何认定胁迫手段的?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感觉对方有点威胁我,让我不得不签。但我又不确定这算不算法律上说的胁迫手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胁迫手段的呢?这种认定有什么标准和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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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胁迫手段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威胁让别人不得不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 从构成要件来看,认定胁迫手段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存在胁迫行为。这可以是言语上的威胁,比如威胁要伤害对方身体、损害对方名誉;也可以是行为上的,例如以毁坏对方财物相要挟。比如,甲对乙说“你不签这个合同,我就把你店里的东西砸了”,这就是一种胁迫行为。 其次,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也就是说,胁迫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丙为了让丁低价转让房产,故意威胁丁说要曝光丁的隐私,丙就是有胁迫的故意。 再者,受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这种恐惧心理是因胁迫行为直接导致的,并且是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也会产生的恐惧。例如,戊以泄露己的违法犯罪证据相威胁,己因此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产生恐惧。 最后,受胁迫人基于恐惧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受胁迫人是不会作出这样的表示的。比如,庚在辛的威胁下,不得已将自己的汽车低价卖给了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说明,被认定为因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受胁迫方是有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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