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同的处理环节有着不同的时限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现场调查的处理时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在勘查事故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检验、鉴定的时限,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扣留车辆的时限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一般情况下,扣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也有时限要求。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的时限,有助于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申请和操作,推动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