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冷静期有多久?
我在福建,和伴侣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我想知道在福建,这个离婚冷静期具体是多长时间呢?会不会和其他地方不一样?希望了解清楚这个时间规定,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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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并向双方发出冷静期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全国统一的,并不因地区而有所不同。所以在福建,离婚冷静期同样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开始,有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未申请,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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