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休可以仲裁加班费吗


单休是可以仲裁加班费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作日8小时之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视为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单休情况下劳动者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就可以主张加班费。比如正常一周工作五天,每天8小时共40小时,单休制下多出来的工作时间就属于加班。若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只有在工作超过一定时长(如一个月166.64小时 ,遇到法定节假日的除外) ,才可以主张加班费,并按照工作日延时加班予以处理。 另外,《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不同加班情形下的加班费支付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过,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的(属于包薪制),这种情况法律并不禁止。 当劳动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概念: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包薪制:就是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