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较多是指多少?

我公司申请了破产,现在有不少债权人来申报债权。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破产案件里债权人较多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是指多少个债权人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界定,好应对后续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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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对破产案件里“债权人较多”给出一个具体的数量标准。不过,“债权人较多”这一概念主要是在与债权人会议相关的程序中有所体现。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在实践当中,是否属于“债权人较多”往往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的。比如说,债权人的数量规模,假如债权人数量达到数十个甚至上百个,通常就会被认为是“较多”;债权的种类和性质也很关键,如果债权涵盖了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职工债权等多种不同类型,处理起来会更为复杂,这种情况下也倾向于认定为债权人较多;还有债权的金额大小,若多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都比较大,涉及的利益范围广,也可看作是债权人较多的一种情形。 由于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法院会结合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处理的复杂程度、效率要求等多方面因素,来灵活判定是否属于“债权人较多”,以便合理组织债权人会议等相关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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