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是如何确立的?
我有一批货物,和别人对这批货物的物权归属产生了争议。我不太清楚动产物权到底是怎么确立的,是交付就算我的,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动产物权确立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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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确立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规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动产物权的概念。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像我们常见的汽车、手机、家具等这些可以移动的物品,其物权就属于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主要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在我国,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交付”,简单来讲,就是把动产的占有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比如您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把手机交到您手上,这就完成了交付,从这一刻起,手机的所有权就归您了。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例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虽然它们也属于动产,但这些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您买了一辆汽车,即使已经交付给您了,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原车主又把这辆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这个第三人就取得了这辆车的所有权,您不能以自己先买了车为由来对抗这个第三人。您只能要求原车主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动产物权没有完成交付或者登记等手续,但如果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依据合同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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