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配偶亲人如何成为对方的法定监护人?


要了解非配偶亲人如何成为对方的法定监护人,我们需要先明确法定监护人和监护权的概念。法定监护人,通俗来讲,就是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监护权则是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非配偶亲人想要成为法定监护人时,如果存在前面顺序的监护人,通常需要前面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等情况。 如果不存在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或者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成为监护人。一般来说,首先要确定被监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通常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比如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根据相关的医学鉴定等证据进行判决。 一旦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确定后,非配偶的近亲属可以协商确定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如果协商一致,就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但如果近亲属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总之,非配偶亲人成为法定监护人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