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怎样能让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我是一起案件的原告,不太想把事情闹大了,觉得走法律程序挺麻烦的,也不想被告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我想问问,我作为原告,有什么办法能让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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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种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原告来说,如果案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那么检察院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能向检察院充分说明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有可能影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原告如果发现案件证据方面存在问题,也可以向检察院反映相关情况。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相对有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原告可以将自己的意愿和相关情况向检察院说明,但最终是否不起诉还是由检察院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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