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该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约定仲裁条款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仲裁条款约定的要点。仲裁条款一般应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基本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就是合同双方要明确表达在发生纠纷时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比如可以在合同中写明“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具体争议范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仲裁事项通常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支付等方面的争议。明确仲裁事项能够确保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清楚知道需要处理的争议内容。例如,可以具体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进度延误、工程价款结算等产生的争议,均属于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也非常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在选择时,要注意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歧义。比如,要明确写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只写“提交北京仲裁”。 其次,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注意事项。一是仲裁条款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所以,在约定仲裁条款时,要确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仲裁条款的表述要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否则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例如,不能约定“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这种“或裁或审”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是要考虑仲裁的费用和效率。不同的仲裁委员会在收费标准和办案效率上可能存在差异。在选择仲裁委员会时,可以了解其收费情况和以往的办案效率,以便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总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要仔细斟酌各项内容,确保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明确,以保障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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