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不服判决该如何上诉?行政复议机关都有哪些种类?


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判决,首先要明确,不能再通过常规的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要是书写起诉状有困难,也能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情况较为多样: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对县公安局的决定不服,既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但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就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要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首先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又有两个选择,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