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外,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异议,首先要确定主体资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都可能成为申请执行异议的主体。如果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比如认为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就可以提出异议。案外人则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像执行标的是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 然后要准备好书面的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清楚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请求事项,比如请求撤销某一执行行为或者中止对某一标的的执行;详细说明事实和理由,要把为什么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者对执行标的有权利的情况说清楚。同时,要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证明执行标的归属的合同、产权证书等。 接着就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一般是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或者执行机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组织听证,听取各方的意见。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会作出相应的裁定,对执行行为进行调整或者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