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该如何适用?


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它们的适用规则如下:首先,法律是允许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从这里能看出,违约金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实际损失调整。 当遇到具体案件时,要分情况看待。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可违约行为实际给守约方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那么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再赔偿另外5万元损失。 然而,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这是因为增加违约金后,如果再主张赔偿损失,可能会让守约方获得过度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金为3万元,实际损失为8万元,守约方请求增加违约金到8万元,此时就不能再要求违约方额外赔偿损失了。 另外,适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时的举证责任不同。适用违约金时,仅需证明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适用赔偿损失,除需证明存在违约行为以外,还需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的事实。这里要注意,损失的具体大小和数额无需证明。 总之,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适用要依据实际情况,以保障公平合理为原则,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相关概念: 违约金: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