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实物入股如何承担公司债务?

我打算以实物入股一家公司,但是又担心之后公司要是有债务问题,自己会承担很大的责任。所以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实物入股到底是怎么承担公司债务的呢?是按什么标准来确定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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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背景下,实物入股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要明白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股东以实物入股时,如果实物经过了专业评估作价,并且股东如实履行了出资责任,也就是按照规定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那么股东仅以其出资来承担公司的债务。比如,你用一辆评估价值为10万元的汽车入股,完成出资流程后,就以这价值10万元的出资对应承担公司债务。 然而,如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那问题就不同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要是实物入股时,没有如实出资,比如声称入股的房产价值500万,但实际价值只有200万,这种出资不实的股东,就需要以应缴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在应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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