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欠董事长工资该如何承担?


在探讨破产清算时欠董事长工资如何承担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董事长这一角色。董事长通常是公司董事会的负责人,是公司管理层的重要成员,但同时也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意味着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需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理和分配以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工资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处于较为优先的地位。 董事长作为公司员工,其工资也属于职工工资的范畴。所以,在破产清算时,首先会用破产财产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支付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职工工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董事长工资在清偿顺序上有优先性,但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的职工工资,那么董事长也只能和其他职工一样,按比例获得清偿。也就是说,并不是董事长就一定能全额拿到所欠工资,最终能拿到多少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 另外,如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董事长利用职权获取了不合理的高额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部分被追回的财产也会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总之,破产清算时欠董事长的工资,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来承担,既要保障董事长作为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