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判决后滞纳金怎么计算?

我有个官司法院已经判决了,但是涉及到滞纳金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判决书里也没明确说具体怎么算,我想知道这个滞纳金到底是按照什么标准、什么方式来计算的呢?我很担心算错会影响后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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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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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滞纳金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不过在法院判决后的情境中,更多涉及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这里需要明确一下,一般债务利息是在判决书中有明确规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判决书没有提到这部分利息,那就不用计算。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只要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如,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10万元欠款,判决生效后规定甲应在10日内支付,如果甲逾期未支付,那么从第11日开始就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假如过了30天甲才支付,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100000×0.000175×30 = 525元。如果判决书中还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那就还要按照规定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并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相加。所以,计算法院判决后的‘滞纳金’也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区分好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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