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式有多种,以帮助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损失,既涵盖权利人当前实际的财产、收入减少部分,也包括合理预期的若干年内的收益。比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在考量损失数额时,要综合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成熟程度、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例如,一家公司花费大量资金研发出一款独特的产品配方,并凭借该配方获得了稳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因商业秘密被侵犯,导致产品销量大幅下滑,那么销量下滑带来的利润减少,以及预期未来几年该产品能获取的利润,都应计入权利人的损失。这一计算方式的法律依据在于,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重要财产权益,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都应由侵权方承担。 其次,可以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不过,这种损失的计算有个前提,就是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该商业秘密且不为其他公众所知。如果侵权人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那么其非法出卖的收入就是损失额;要是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就是损失额。例如,某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秘密并用于生产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后获得了额外的利润,这些额外利润就可作为权利人损失的计算依据。这是因为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了本不应得的利益,让权利人遭受了相应损失,以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最后,当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不便时,可采用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及赔偿额的方式。这种方法是假定侵权方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费用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损失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比如,在同行业中,类似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通常在一定范围内,那么在计算损失时就可以参考这个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这一方式为损失计算提供了一种兜底的办法,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得到合理补偿。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通过许可使用,可以获取相应的许可费用 。 侵权人获利:指侵权人因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通过非法出卖商业秘密或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等方式获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