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文书制作好后送达时间如何计算?
我收到了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但不太清楚这个送达时间是怎么算的。我想知道从文书制作好到送到我手上,这中间的时间计算有没有什么标准和规定,是按工作日算还是自然日算,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又是怎么确定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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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而公安机关文书送达时间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意味着,如果是邮寄送达,送达时间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来确定。 其次,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里的六十日就是公告送达情况下送达时间的计算依据。对于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受送达人在确认书上注明的收悉日期为送达日期。 另外,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例如,文书是在5月1日制作好并当天发出直接送达,若受送达人当天未签收,而是5月2日签收,那么送达时间从5月2日开始起算相关的时间规定。同时,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这些规定确保了送达时间计算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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