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计算?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通俗来讲,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来确定固定资产相关税务处理的一个基础数值。它对于企业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例如,企业购买一台机器设备,设备价款为 100 万元,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税费共计 10 万元,那么这台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 110 万元。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企业自己建造一栋厂房,从开始建造到竣工结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建筑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都要计入这栋厂房的计税基础。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比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为 80 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为 5 万元,那么这台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 85 万元。 4.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假设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了一台旧设备,市场上同类新设备的价格为 50 万元,考虑到这台设备的新旧程度等因素,重置完全价值为 30 万元,那么这台盘盈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 30 万元。 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例如,企业接受捐赠一台设备,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 60 万元,企业为接收这台设备支付了运输费等相关税费 3 万元,那么这台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 63 万元。 6.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是指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比如,企业对一栋已使用多年但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办公楼进行改建,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为 20 万元,那么这栋办公楼的计税基础就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 2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