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证据要怎么搜集?


在医疗事故中,证据的搜集至关重要,它是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搜集医疗事故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其次是实物证据。比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当怀疑医疗事故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时,要及时封存这些物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再者是证人证言。患者可以寻找当时在场的其他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作为证人,让他们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虽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能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另外,视听资料也可作为证据。例如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但要注意这些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不能以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 最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票据,如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也是证据的一部分。这些票据可以证明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总之,在搜集医疗事故证据时,患者要及时、全面、合法地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