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案件中被害儿童主动勾引应如何定罪?
我遇到个事,我亲戚被指控猥亵儿童,但他说当时是那孩子主动勾引他。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怎么给我亲戚定罪呢?这定罪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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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猥亵案件中,无论被害儿童是否存在所谓“主动勾引”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法律考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猥亵儿童”的法律概念。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由于儿童在认知、心理和生理上尚未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正确认识和自主决定能力,法律对他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儿童因其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健全,不能真正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以其所谓的“主动勾引”并不能构成犯罪嫌疑人免责的理由。犯罪嫌疑人以儿童“主动勾引”为由进行抗辩,通常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法律着重保护儿童的权益,旨在避免他们受到不当的性侵犯和伤害。即使存在儿童看似主动的行为,也不能改变犯罪嫌疑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违法性。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定罪量刑,而不会因儿童的一些行为表现而改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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