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儿童只有口供是否能定罪?
我遇到了这么个事,有人指控另一个人猥琐儿童,但目前只有指控者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只有口供的情况能不能给嫌疑人定罪,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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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仅有口供通常是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这涉及到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口供”是什么。口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情况所做的陈述。在猥亵儿童这类案件中,口供可以是嫌疑人承认犯罪的供词,也可以是被害人描述被猥亵过程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猥亵儿童案件来说,仅有口供,不管是嫌疑人的口供还是被害人的口供,都属于孤证。孤证的证明力较弱,因为它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司法机关需要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确保对案件的认定准确无误。其他可能的证据包括现场的物证、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例如,在现场发现了与案件相关的毛发、衣物纤维等物证,或者有现场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的发生过程,这些都能与口供相互印证,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所以,一般情况下,仅有口供是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必须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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