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的加工涉嫌犯罪时如何定罪量刑?


电子烟加工涉嫌犯罪的定罪量刑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和情节来确定。 首先,如果在电子烟加工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电子烟领域,如果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擅自加工、销售电子烟,就可能触犯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里的电子烟就属于烟草专卖品,没有许可进行加工就属于非法经营。 其次,若在电子烟加工中添加有害添加剂等有害物质,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虽然电子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食品,但如果其中的添加剂危害人体健康,也可参照此罪处理。 此外,如果在加工电子烟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比如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商标等,可能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之,电子烟加工涉嫌犯罪的定罪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