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共同被告?

我遇到了行政诉讼的情况,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行为。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我想了解具体的判断方法和相关法律依据,以便正确处理我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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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共同被告指的是在同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同被原告起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确定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这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开展十分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就表明,要是两个或者更多行政机关一起作出了同一个行政行为,那么这些行政机关都要作为共同被告。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联合对一家餐厅进行检查,然后共同作出了吊销该餐厅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决定。要是餐厅对这个决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就是共同被告。 另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与委托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为共同被告。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居委会对小区内的违建进行处理,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一起对某户居民的违建下达了拆除通知,该居民若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就是共同被告。 还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存在多个行政机关继受原行政机关职权,那么这些继受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成为共同被告。例如,原环境保护局被撤销,其相关职权由生态环境局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继受,若涉及原环保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生态环境局和自然资源局就可能作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在确定共同被告时,要仔细分析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委托关系以及职权继受等情况,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共同被告,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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