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谁负责办理消防手续?
我租了一间商铺准备开餐厅,房东和我在消防手续办理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房东认为我是使用方,应该由我来办;而我觉得房东作为房屋所有者,办理消防手续是他的责任。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到底该由谁来办理房屋租赁的消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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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谁办理消防手续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通常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如果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了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消防手续,那么双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合同中写明‘由承租方负责办理该租赁房屋的消防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那么承租方就应当履行这个义务。 若合同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这里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果租赁房屋用于上述公众聚集场所用途,一般来说使用单位(即承租方)需要承担消防申报和检查的责任。因为承租方是实际使用房屋开展经营等活动的主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最为了解,也最有能力按照消防要求进行整改和申报。 但是,出租方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在消防方面,出租方要保证出租房屋在交付时符合基本的消防要求,比如房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应当畅通无阻等。如果房屋本身存在消防隐患,即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办理消防手续,出租方也需要配合整改。 总之,在确定谁办理消防手续时,合同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双方都有各自相应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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