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受到损害?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怎样才算受到损害。之前我和别人发生了点纠纷,对方的行为让我心里很不痛快,生活也受到了些影响,但我不知道这能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受到损害,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受到损害是怎么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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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受到损害”指的是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种事件,使得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不利的影响或者损失。这种损害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它指的是因为侵权行为等原因导致权利人经济上遭受损失。比如,你的汽车被他人故意损坏,维修汽车需要花费一笔费用,这就是直接的财产损失;又或者因为对方违约,导致你失去了原本可以获得的商业利润,这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就为财产损害的赔偿提供了明确的计算依据。 非财产损害则主要涉及到人身权益方面。它包括身体上的损害,像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使你身体受伤,需要就医治疗;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害,比如他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让你精神上遭受痛苦,产生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精神损害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 要确定是否受到损害,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一般来说,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并且这种损害与他人的行为或者特定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受到损害,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寻求相应的赔偿或者其他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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