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我有个事儿想咨询下,我家存单被人偷了,然后那人去银行冒名把钱取走了。我就特别纳闷,这种盗窃定期存单还冒名取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定性的呢?我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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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定期存单并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定性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盗窃定期存单后冒名取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分情况来定性。如果定期存单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这种存单就类似于现金,一旦被盗窃,财物的控制权就发生了转移,盗窃行为即已既遂,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了存单,也就相当于获得了存单所代表的财物价值。例如,甲盗窃了乙的不记名、不挂失的定期存单,并顺利从银行支取了款项,甲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如果定期存单是记名、可挂失的,那么单纯盗窃存单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财物损失。行为人还需要通过冒名取款等进一步的行为才能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冒名取款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行为人是通过虚构自己是存单合法所有人的事实,使银行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财物。比如,丙盗窃了丁的记名定期存单,然后伪造丁的身份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款项,丙的冒名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行为人获取存单的方式、取款过程中的具体情节等。总之,准确认定盗窃定期存单冒名取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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