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会怎样?

我有一家企业,委托其他公司加工了一批应税消费品,现在收回后打算直接对外销售。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需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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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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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这个概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把原材料提供给其他单位,让对方按照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出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就是国家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像烟、酒、化妆品等。 当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时,在消费税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在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不过,这里的“直接销售”有一定的界定。如果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才属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销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如,企业A委托企业B加工一批应税化妆品,企业B在交货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计税价格是100万元。如果企业A收回后以不高于100万元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就不用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以120万元的价格销售,就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不过可以扣除企业B已代收代缴的部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收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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