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了一批应税消费品,打算用这批加工后的产品继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消费税是怎么处理的,是怎么征收的,有没有可以扣除的部分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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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加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消费税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消费税的基本概念。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当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这里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也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概念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具体来说,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例如,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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