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实施前的侵权行为怎样界定?
我公司遇到一个商标侵权的案子,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修正案实施之前。现在案子还在处理中,我不太清楚对于这种发生在修正案实施前的侵权行为,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想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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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界定商标法修正案实施前的侵权行为,首先需要明白商标侵权的基本概念。商标侵权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商标法修正案实施前的侵权行为界定,主要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在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前,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遵循之前版本的商标法。比如,旧版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商标法修正案实施前的侵权行为时,会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修正案实施前,就按照当时的商标法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这是因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用新的法律去评判过去发生的行为。所以,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在商标法修正案实施前构成侵权,关键是看当时的法律条文对商标侵权行为是如何规定的,以及该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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