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证明人怎样认定为诈骗?
我给别人的借款做了证明人,现在出借人说借款人跑了,怀疑我和借款人串通诈骗他。我就是单纯做个证明,根本没参与诈骗的事儿。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借款的证明人是怎么被认定为诈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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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认定借款的证明人构成诈骗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考量。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诈骗。诈骗,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此罪。对于借款证明人是否构成诈骗,要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证明人在借款过程中,和借款人合谋,意图骗取出借人的钱财,将这些钱据为己有,那就可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要看证明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比如,证明人明明知道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却故意向出借人隐瞒这个情况,或者夸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使出借人误以为借款人能够按时还钱,从而出借资金,这就属于欺骗行为。 再者,出借人因为证明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个错误认识把钱借给了借款人。也就是说,证明人的欺骗行为和出借人的财产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如果要认定借款证明人构成诈骗,必须要同时满足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以及因果关系这几个条件。仅仅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一般是不构成诈骗的。但是,如果证明人有上述符合诈骗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来准确判断证明人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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